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30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宝泉岭马足各边撸签签串串香火锅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泉城小区9号楼商住楼1层1号。
经营者:孙明亮。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宝泉岭马足各边撸签签串串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鹤岗市宝泉岭马足各边撸签签串串香火锅店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