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3230号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曾文苑,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鑫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后,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13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