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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潇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10民初3230号
案件名称刘潇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潇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3230号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曾文苑,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鑫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后,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13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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