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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68号
案件名称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

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71号滨涯花园新村352号101房。

经营者:杨其山,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笃权,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系杨其山岳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以下简称远意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琼01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意电讯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源德盛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误。

专利号为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因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而被认定无效,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不能独立清楚描述完整技术方案,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源德盛公司在未经法定程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将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合并为一项权利要求并作为源德盛公司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于法无据。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缺少5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8、9、12、13中的手持部防滑区的防滑纹、手持部底端的电源开关、手持部底端的USB接口、设于提手下方的软垫、拉手上的防滑纹等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本案受理前,远意电讯店对本纠纷毫不知情,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是人民法院受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前置程序,如果侵权人对侵权纠纷毫不知情或者不存在不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远意电讯店认为,这样做可杜绝被侵权人在案发后有意拖延一年多待侵权商家的有关进货单和证据灭失后才提起诉讼的行为,有利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及其上家供应商共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查处侵权源头,维护法律的权威。

源德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涉案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2。

远意电讯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侵权。

原审判决远意电讯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合法合理。

源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源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意电讯店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公司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远意电讯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源德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远意电讯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发明人为李正良,专利权人为源德盛公司,专利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年费应当于每年9月11日前缴纳。

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杆包括若干伸缩节。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杆上端设有一连接头,该连接头与所述伸缩杆的最上端伸缩节一体式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头与所述夹持装置转动连接,且转动连接位置设有锁紧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杆的下端设有手持部,该手持部上设有拍摄按钮。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包括防滑区,所述防滑区设有防滑纹。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设有电源开关。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设有“USB”接口。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的上表面为前端高后端低的曲面。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机构设置于所述载物台的上表面的后端,所述折弯部沿所述载物台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弯部沿载物台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位置设有一提手以及一体式设于提手下方的软垫。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手上设有防滑纹。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载明初步结论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4月9日,源德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1200元。

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员助理苏某某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亚萍于2018年7月24日来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花园新村的“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滨涯花园专营店”(门店名称)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陈亚萍对该商店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商店,购买了“自拍杆”一个,并以手机微信支付方式支付陆拾捌元整。

2018年9月28日,上述公证处作出(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471号公证书。

另查明,远意电讯店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杨其山,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为代收缴手机话费、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再查明,远意电讯店经原审庭审询问,明确表示(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47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滨涯花园专营店”系其经营的店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源德盛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经合法授予,其有效期间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是远意电讯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三是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2包含的技术内容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被诉侵权产品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

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

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

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载物台的缺口及夹紧机构的折弯部内。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远意电讯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提交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471号公证书证实其系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花园新村的“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滨涯花园专营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公证书上记载的购买地点系远意电讯店经营的店铺所在地,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远意电讯店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远意电讯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且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充分证据,其行为侵害了源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远意电讯店未经源德盛公司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源德盛公司诉请远意电讯店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源德盛公司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远意电讯店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源德盛公司未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源德盛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远意电讯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源德盛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远意电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公司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远意电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源德盛公司负担150元,远意电讯店负担1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4月19日作出第287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源德盛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只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源德盛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仍处于受法律保护状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有:(一)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三)原审诉讼程序是否不当。

(一)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具有多项权利要求,但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源德盛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仅主张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故而本案仅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远意电讯店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8、9、12、13的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因专利权人并未主张其他权利要求所涉技术方案的保护,法院对此无需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中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它自身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继续维持有效的情况下,所引用的已被无效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成为该从属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前序,与附加技术特征一并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权法保护。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原审判决将权利要求1中载明的全部技术特征及权利要求2中载明的附加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为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虽被认定无效,但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

源德盛公司的相关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远意电讯店以权利要求1被认定无效导致权利要求2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不完整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经原审法院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三)原审诉讼程序是否不当。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就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获得救济的三种方式,包括协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救济方式,达到解决侵害专利权争议的目的,救济方式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原审法院受理专利权利人的起诉,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远意电讯店主张因专利权人并未协商直接起诉的方式,导致司法救济缺乏前置程序,从而对专利权人的起诉应予驳回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远意电讯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6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张宏伟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4日 涉案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专利权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海口龙华远意电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

法律问题 1.引用权利要求被无效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2.被侵害专利权的救济方式。

裁判观点 1.法院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它自身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继续维持有效的情况下,所引用的已被无效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成为该从属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前序,与附加技术特征一并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权法保护。

2.专利权人就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获得救济的三种方式,包括协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救济方式,达到解决侵害专利权争议的目的,救济方式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利人的起诉,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被诉侵权主体主张因专利权人并未协商直接起诉的方式,导致司法救济缺乏前置程序,从而对专利权人的起诉应予驳回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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