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17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美传奇(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夏亚雄,职务不详。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众美传奇(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涉诉侵权行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众美传奇(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