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6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英格兰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雄伟,男,199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宋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宋雄伟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宋雄伟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安格洛联营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宋雄伟删除淘宝网(××)上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martin的潮牌)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判令宋雄伟承担诉讼费。
同日,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