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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宋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65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宋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宋雄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6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英格兰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雄伟,男,199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宋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宋雄伟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宋雄伟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安格洛联营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宋雄伟删除淘宝网(××)上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martin的潮牌)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判令宋雄伟承担诉讼费。

同日,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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