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86416号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2号院1号楼101内二层1-205、1-206。
法定代表人:纪铁伟。
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与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把握时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把握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把握时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商标;
2.判令把握时代公司赔偿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侵权损失60000元;
3.判令把握时代公司支付公证费2800元;
4.判令把握时代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5.判令把握时代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刊物上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2009年,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共同取得第5344465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并授权多家餐厅使用该商标。
2019年,把握时代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发布团购和点评的信息,同时把握时代公司经营的餐厅(以下简称涉案餐厅)在店门口以及店内大量使用了涉案商标。
把握时代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严重侵犯了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对其实际损失及把握时代公司的侵权获利没有举证,请求法院参考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把握时代公司在实体店和网络的侵权范围和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把握公司在实体店及网络的侵权行为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网上有很多差评,给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故要求消除影响。
综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判如所请。
把握时代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知道存在涉案注册商标,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商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2月,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手勺公司)成立,张建辉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取得了第53444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酒吧,自主餐厅,餐厅,快餐馆,咖啡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涉案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29年10月20日。
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在金手勺公司的门牌、菜单等多处地方使用了涉案商标,并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
2019年4月19日,金手勺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2号院1号楼2层的涉案餐厅就餐。
涉案餐厅是由把握时代公司经营,该餐厅的门店招牌为“祥记金手勺百姓生活菜馆”,其中“祥记”二字最小,位于招牌的左上角;
“金手勺”三字最大,位于招牌的中央;
“百姓生活菜馆”六字中等大小位于招牌的右下方。
在楼内装饰墙、店招、店内菜品广告、服务员服装、菜单、餐具、包装袋、订餐卡上均显示有“金手勺”字样。
同日,登录大众点评网,搜索“金手勺”,搜索结果中显示“金手勺(双桥中路店)”,点击该检索结果,进入该餐馆详情页面,显示该店的经营者为把握时代公司,网友点评部分显示:好评(60)中评(10)差评(10),差评中显示“问道不好,还有两块糊了。
勾芡和挂糊都不好”“不放辣椒就不会做饭啊。
”“菜一个比一个咸”“上菜有点太慢了”“吃得不舒服,服务不真诚”等;
登录美团网,搜索“金手勺”,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金手勺(双桥中路店)”,该店的经营者为把握时代公司。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另查一,张建辉许可北京百味美餐饮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使用涉案商标,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100000元;
许可北京清饮阁餐饮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使用涉案商标,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100000元;
许可北京红雨餐饮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使用涉案商标,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80000元;
许可北京妙味品餐饮管理中心自2016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使用涉案商标,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160000元。
另查二,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向本院提交一张4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其称该公证是针对包括本案在内15个案子,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2800元;
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向本院提交一张44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在本案中仅主张4000元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基于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对“金手勺”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把握时代公司在涉案餐厅的门店招牌、楼内装饰墙、店招、店内菜品广告、服务员服装、菜单、餐具、包装袋、订餐卡以及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使用“金手勺”字样,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把握时代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的饭店、餐厅、快餐馆,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把握时代公司上述使用“金手勺”字样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其在门店招牌上使用的虽然是“祥记金手勺百姓生活菜馆”,但是由于“金手勺”三字位于招牌中央,字体最大,属于突出使用,故该使用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把握时代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未举证证明其因把握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证明把握时代公司的侵权获利,其主张参考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把握时代公司在实体店和网络的侵权范围和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经过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费用、把握时代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为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合理,故予以全额支持。
对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本院考虑到确有律师参与诉讼且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形,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亦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经济损失60000元:四、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公证费2800元;
五、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北京把握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