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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1223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大韩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80524891F。

法定代表人:韩志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柘城县慈圣志友清真食品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5600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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