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9层05、06、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超,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卓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26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事实如下: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卓唯公司。
2.申请号:19497629。
3.申请日期:2016年3月31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
(简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石狮市乔柏威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889575。
3.申请日期:2012年5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商业企业迁移;
审计等服务。
(三)其他事实 针对诉争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38635号《关于第19497629号“JOBWELLEXCUTIVESEAR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字体较大的英文字母部分“JOBWELL”,引证商标二为英文字母“JOBEWELL”,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仅相差一个字母,两者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卓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卓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为:一、诉争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标识在文字呼叫和含义上,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字体较大的英文字母部分“JOBWELL”,引证商标二为英文字母“JOBEWELL”,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仅相差一个字母,两者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卓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将“JOBWELL”认定为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并将其与引证商标二“JOBEWELL”直接进行比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缺乏依据。
两者从整体构成要素、含义以及来源等方面看都有较大区别,而且,相关公众在购买时注意程度较高,不易引起混淆、误认。
据此,卓唯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卓唯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卓唯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0000174188号关于《第10889575号“Jobew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该决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
2019年8月16日邮寄撤销决定。
2020年1月13日,第1679号《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撤销了该商标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二是否已被撤销且生效,从而消除权利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 本案中,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引证商标二在全部类别上均被撤销,并公告,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二审法院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据以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变化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再审程序中出现的新事实,成都卓唯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7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0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38635号关于第19497629号“JOBWELLEXCUTIVESEAR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第19497629号“JOBWELLEXCUTIVESEARCH及图”商标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有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