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906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全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社区3区123A号,经营者:梅小兵。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