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22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耀弘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六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耀弘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并说明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