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15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克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六另村33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亚。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克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