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8号原告:上海游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廖若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恒,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游七七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上海游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游七七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游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游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游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1.69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原告上海游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