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6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玉军,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