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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9民初6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6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玉军,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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