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23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林,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7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