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707号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与被告上海希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晶华宝岛称,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发现被告上海希亮眼镜店已注销登记,故要求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其投资人房素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上海希亮眼镜店经核准注销了工商登记,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其在申请注销时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报告内容,该公司的投资人房素芳确认并承诺“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承担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素芳替代上海希亮眼镜店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上海希亮眼镜店退出诉讼。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