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13执2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
经营者齐海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
嗣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经营者齐海涛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2077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775元及利息。
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经营者齐海涛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