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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足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足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足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足五金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经营者:陈道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足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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