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35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5007173269726,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海丝国际中心**楼**。
被告:庄伟铮,男,199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伟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