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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姿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789号
案件名称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姿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姿逸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89号原告: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Y。

法定代表人:詹伟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姿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锦龙四路8号之三永源锦工业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8。

法定代表人:林英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薏如,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佳,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姿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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