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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久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永久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永久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1号原告: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中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告:贵州永久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109地块法定代表人:韦国春。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永久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永久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鸣天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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