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3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湖新碑村**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XA。
法定代表人:舒丽鹏。
委托代理人:张高财,男,系该司员工。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福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9××××.9)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原告唐光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