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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芬、王小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1106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亚芬、王小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1106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来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云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明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对案件中止审理。

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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