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7民初1797号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揆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芳,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能源东路**院**楼**701-2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山,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女,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宏二路**蜂汇广场****法定代表人:蔡建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斐然,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乐卡通食品销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回城南路****法定代表人:蔡建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斐然,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徕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永兴路**之三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蔡思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斐然,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丽友公司)与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被告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添公司)、被告上海添乐卡通食品销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乐公司)、被告广州市徕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丽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胡祥芳,被告慧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山、高阳,被告金添公司、被告添乐公司、被告徕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赖斐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丽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112232元;
3.判令四被告就其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性报纸非中缝版及主流门户网站首页位置刊登公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单页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好丽友”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同时系第7699246、7699201、9237342、5150404、10570383、10631246、4677238、10631263、11941939、13186398、10631356、11941889、17103973、14039795、14039796、21216350、29401259、29401258号“好多鱼”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原告的上述商标经过长期的、广泛的合法使用,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了认牌购物的显著效果,其中“好丽友”商标、第5150404号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好多鱼”产品自2005年上市以来,已经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金添公司出品、被告添乐公司委托被告徕富公司生产的“多嘴鱼”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导致消费者产生了混淆;
同时,该“多嘴鱼”产品使用了与原告“好多鱼”产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多省市销售,获得巨额收益。
四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我方运营的网站是互联网信息平台,是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我方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用户注册会员时应接受服务条款,会员注册协议等才可以成为会员,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上传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我方运营的网站有侵权处理规则,被侵权人可以在首页找到,原告诉前并没有通知被告,我方不应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且我方已经删除了涉案链接,尽到了该尽到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与原告主张的行为有任何关联,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共同辩称,一、我方认为本案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明确到具体的商标,仅仅是简单罗列了十几项商标,没有具体说明被告侵犯了哪一个商标,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
二、原告至今也没有具体明确其认为我方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哪一种具有影响力的包装和装潢;
三、原告提交了18件注册商标意图证明被告侵权,但这18件注册商标中有大部分都是属于第29类,而本案被控商品属于第30类的饼干,两者不属于相同类别或类似的商品。
即使原告提交的其他第30类的注册商标,其与我方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且原告在2013年针对我方的商标提出过异议,当时的国家商标局也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并准予我方的商标注册。
我方按照核定的商品类别及核定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原告应当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
我方认为原告的商标侵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此外,原告的注册商标与我方商标文字、整体外观、读音均不相同,区别非常大,不构成相同商标也不构成近似;
四、原告所主张的商品的包装装潢,长方形的纸盒作饼干的包装是非常常见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包装具有影响力。
关于装潢的问题,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包装,两个包装的绝大部分是由注册商标组成,在这种情况下,装潢的主要部分为注册商标,就应当适用商标法予以判断。
在本案中双方主要包装标识均为注册商标,原告分别在2005、2006对其包装申请了相应外观设计专利,这些外观设计只有10年的保护期,在2015年、2016年就已经失效,进入了公有领域。
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变动频繁,没有一个具有长期持续使用的特有的装潢设计,无法看出装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的前提条件。
在双方的装潢设计,去除双方商标标识后,剩下的装潢非常不同不具有特有性,只是简单的颜色和海洋生物的图案,不具有特有性;
五、我方推出“多嘴鱼”产品及商标已经有十几年之久,2008年-2011年之间就已经推出产品并使用装潢设计,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影响,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客观上将被告与原告的产品予以区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好丽友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据2.驰名商标批复、证据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4.原告生产的“好多鱼”产品实物、证据5.2009年-2018年“好多鱼”产品销售清单及销售发票、证据6.好丽友食品、“好多鱼”产品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3份、证据7.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2010-2014年“好多鱼”产品广告投放监测报告、证据8.“好多鱼”产品的媒体报道宣传视频资料、证据9.“好丽友”、“好多鱼”产品获奖及荣誉证书、证据10.“好多鱼”产品以往打击侵权行为的维权记录、证据11.“好丽友”认定驰名的异议裁定、证据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中国国家图书馆以“好多鱼”、“好多鱼+好丽友”为检索词的中文报纸及期刊检索报告)、证据13.证明维权授权、购买被告产品的公证书(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4427号)及对应发票、证据14.公证书(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4428号)、被告商品实物、证据15.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4号]、证据16.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5号]、证据17.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6号]、证据18.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7号]、证据19.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8号]、证据20.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公证费发票、其他费用发票、补充证据1.第7699246、7699201、9237342、10570383、10631246、4677238、10631263、11941939、13186398、10631356、11941889、17103973、14039795、14039796、21216350、29401259、29401258号商标注册证、补充证据2.“好多鱼”商标被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相关裁定书、判决书、补充证据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对原告好丽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5、10-19、补证1、3真实性认可;
对于上述证据6、7、8、9、补证2不予认可。
被告慧聪公司对于原告好丽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4、6-8、10-20、补证1-3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5、9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提交的证据1.第11220310号商标注册证及转让、变更证明、证据2.第11220310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证据3.原告第4724388号商标档案、证据4.第4374268号、第8676868号、第29063850A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变更证明、证据5.第30类上带有“好”/“多”字的含“鱼”字商标统计表及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6.《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相关商品)、证据7.原告第14039796号鲸鱼图形商标档案、证据8.原告“好多鱼”商品包装装潢变更的相关网页及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据9.市面上使用了海洋元素的同类产品网页及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据10.市面上以包装颜色作为区分产品口味的同类产品网页及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据11.(2019)粤广广州第207825号公证书-被告金添动漫的相关媒体报道及行业奖项、证据12.(2019)粤广广州第207824号公证书-“多嘴鱼”商品的相关新闻报道、证据13.被告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巨神战击队”授权许可合同及授权书、证据14.被告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铠甲勇士”授权许可合同及授权书、证据15.被告与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熊出没”授权许可合同、证据16.环球影业向被告提供的关于“小黄人”许可产品授权函、证据17.被告与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玩具总动员”等形象许可合同及授权书、证据18.“三国机甲风云之风云人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好丽友公司对于上述证据1、2、4、5-10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3、11-18不予认可。
被告慧聪公司对于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对于被告慧聪公司提交的证据1.慧聪网注册协议(旧版)截屏、证据2.慧聪网注册协议(新版)截屏、证据3.被告2店铺注册信息、证据4,慧聪网侵权投诉处理规则截屏、补充证据1.62424号公证书,原告好丽友公司对于上述证据1-4均不予认可,对于补充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对于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且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于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原、被告及被告各自举证质证意见及查明的事实,在以下部分予以进一步认定。
根据原、被告、被告各自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原、被告、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被告添乐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添乐卡通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437426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可可制品;
茶;
糖果;
非医用营养液;
糕点;
方便米饭;
谷类制品;
面粉制品;
膨化水果片;
蔬菜片;
使用淀粉产品;
食用冰;
调味品;
使用芳香剂,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14年10月20日,东莞市今添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
2017年4月18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告金添公司。
2009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原告好丽友公司取得涉案商标“好多鱼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515040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
非医用口香糖;
可可制品;
饼干;
年糕;
谷类制品;
膨化土豆;
食用淀粉产品;
冰淇淋;
食用芳香剂,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经商标局核准,原告好丽友公司取得第4677238、7699201、11941939、14039796、9237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原告好丽友公司取得第10570383、10631246、10631356、11941889、13186398、17103973、21216350、10631263、7699246、29401259、29401258、14039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
2011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台山市金候联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添乐卡通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867686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饼干;
糕点;
可可制品;
糖果;
谷类制品;
面粉制品;
米果;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以米为主的零食小食;
含淀粉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0月6日。
2014年10月20日,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东莞市金添动漫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告金添公司。
2014年10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东莞市金添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商标“多嘴鱼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1122031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饼干;
麦芽饼干;
曲奇饼干;
华夫饼干;
小黄油饼干;
薄烤饼;
姜饼;
馅饼;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以米为主的零食小食,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
2017年4月18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告金添公司。
2015年6月5日,商标局发布商标驰字【2015】133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好多鱼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载明:“经审查研究,认定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饼干、膨化土豆片、使用淀粉产品商品上的‘好多鱼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10月27日,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粤作登字-2015-F-00008000《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三国机甲风云之系列人物;
作品类别:F美术;
作者金添公司;
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4年月15日。
”2018年6月26日,原告好丽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公证过程如下:启动公证处计算机,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taobao.com,进入相关界面后搜索“多嘴鱼”,在第二页点击搜索。
在第三页点击“添乐卡通王三国传多嘴鱼饼干38g儿童零食批发休息零食点心添乐卡通王旗舰店广东东莞”。
在第35页点击“工商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为被告金添动漫公司。
返回页面,在“口味”栏选择“3口味组合”,立即购买。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4427号公证书。
公证订购后,2018年6月28日,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在公证处402室代签了编号为213017338213“中通快递快件1件【快件系(2018)浙甬天证字第4427号保全网页证据公证书中郭继跃在http://www.taobao.com网站上所购产品】”。
2018年7月2日下午,在公证员助理监督下,原告好丽友公司拆封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重新密封。
包裹内有浓番茄汁味、烧烤味、原味、韩式泡菜味的添乐卡通王多嘴鱼饼干共四盒,外包装为长方形纸盒,正反面图形均为竖直排布,左上角为添乐卡通标识,中间标识“多嘴鱼”多嘴鲸鱼图案,约占版面二分之一,下方有气泡,气泡内有五角星、鱼、螃蟹饼干图案,底部左右两侧为三国人物漫画及赠送玩具图案,约占版面三份之二。
被诉侵权商品侧面标注“委托方:上海添乐卡通食品销售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徕富食品有限公司,本产品出品策划及推广: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jtdm.cn”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8年7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4428号公证书。
2018年7月13日,原告好丽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公证过程如下:启动公证处计算机,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在地址栏输入www.jtdm.com.cn,进入“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产品展示”,点击“自有品牌”中的“多嘴鱼”进入相关页面。
返回,选择“关于我们”,分别点击“营销系统”、“公司简介”、点击页面下方“粵ICP备16080013号”,点击“公共查询”下的“本案信息查询”,在“备案许可证号栏”中输入“粵ICP备16080013号”。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7号公证书。
2018年7月13日,原告好丽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公证过程如下:启动公证处计算机,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在地址栏输入www.sohu.com/a/129292239_466604,进入“掘金百亿儿童饼干市场,这……”,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sohu.com/a/200159802_466604”,进入“重磅/营销再升级,盒装饼……”,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stock.eastmoney.com/news/1885,20180423861922491,html”,进入“金添动漫2017年度营收增……”。
针对上述内容,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8号。
2018年7月13日,原告好丽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公证过程如下:启动公证处计算机,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在地址栏输入http://b2b.hc360.com/supplyself/82844172131.html,进入“添乐卡通王多嘴鱼饼干多……”浏览截屏。
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b2b.hc360.com/supplyself/82815174956.html,进入“包邮添乐卡通王多嘴……”浏览截屏。
在IE浏览器中输入http://b2b.hc360.com/supplyself/82841106696.html进入【好丽友好多鱼33g松脆小……】页面,浏览截屏。
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b2b.hc360.com/supplyself/80479687482.html进入“添乐卡通王铠甲勇士多嘴……”页面浏览截屏。
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b2b.hc360.com/supplyself/80505651924.html进入“添乐卡通王多嘴鱼38g……”页面浏览截屏。
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detail.tmall.com/itm.htm?spa=a230r.1.14.1.213d99ebi3hges……进入“添乐卡通王三国传多嘴……”页面浏览截屏……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item.jd.com/26876606211.html进入“宿豫一村一品店……”页面浏览截屏……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6号公证书。
2019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被告金添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添乐卡通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29063850A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
牛奶硬块糖(糖果);
巧克力;
咖啡;
软糖(糖果);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方便米饭;
饼干;
面条。
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原告好丽友主张的涉案“好多鱼”包装为长方形纸盒,正面竖直排布,反面横向排布,正面左上角为好丽友商标,中间为好多鱼图形商标及鲸鱼图案,约占版面的三分之二,左下角为卡通章鱼图案,底部标有饼干图案,右下角为非油炸标识。
经查,“好多鱼”系列产品新包装与涉案包装不同,市面新旧包装均有销售。
为证明公众将被诉侵权商品与“好多鱼”系列商品混淆,原告好丽友公司提交(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4号、04925号公证书。
为证明“好多鱼”商品的知名度,原告好丽友公司提交了2009年-2018年“好多鱼”产品销售清单及销售发票、“好多鱼”产品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2010-2014年“好多鱼”产品广告投放监测报告、“好多鱼”产品的媒体报道宣传视频资料、“好丽友”、“好多鱼”产品获奖及荣誉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为证明“多嘴鱼”商品的知名度,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提交了行业媒体相关报道、行业奖项、“巨神战击队”授权合同、“铠甲勇士”授权合同、“熊出没”授权合同、“小黄人”授权函、“玩具总动员”形象许可合同。
经查,“www.hc360.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慧聪公司。
Hc360慧聪网会员注册协议载明:“13.1慧聪网平台上的店铺、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等)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并上传,由会员对其提供并上传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慧聪网侵权投诉处理规则载明:“慧聪网用户不得利用慧聪网站服务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慧聪网站上开设【hcwsgdjtdm】[买卖通]商铺的公司为本案被告金添公司。
另查明,好丽友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7日,经营范围包含婴儿食品、老年食品、功能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糕点、饼干、糖果、巧克力、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金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食品;
网上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食品生产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等。
添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
预包装食品,食品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徕富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经营范围包含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糖果、巧克力制造;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涉案商标注册证,原告好丽友公司系4677238、5150404、7699201、11941939、14039796、9237342、10570383、10631246、10631356、11941889、13186398、17103973、21216350、10631263、7699246、29401259、29401258、14039795注册商标专有权人;
被告金添公司为第11220310、4724388、4374268、8676868、29063850A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
原被告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好丽友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标贴的11220310号“多嘴鱼”图形商标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此外原告好丽友公司主张金添公司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6241914号注册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贴使用在饼干商品上,与原告好丽友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正反面使用的“多嘴鱼”图形商标系被告金添公司合法享有使用权的有效注册商标,且其右上角均标记??的注册商标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被告金添公司在使用其商标时并未改变其识别特征,不存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故对原告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好丽友公司主张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慧聪公司销售未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对原告好丽友公司相关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其中,“包装”是指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商品外包装、容器,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附加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原告好丽友公司“好多鱼”商品的包装由长方形纸盒构成,虽然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证实其较早使用该包装,但根据当事人分别提交的其他企业同类产品实物和照片可证明,该包装材质、形状均为同类商品所通常使用的包装。
因此,原告好丽友公司“好多鱼”商品的包装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不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
关于涉案产品的装潢。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虽然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但在与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关系方面,其起到的是有限的补充作用,即对于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立法已经予以保护的权利及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复保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好丽友公司主张侵权的“多嘴鱼”商品的装潢正反面主体部分即为涉案“多嘴鱼”商标、三国机甲风云系列人物画像、随机赠送积木玩具图片,其中被告金添公司对三国机甲风云系列人物画像进行了作品登记。
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该商标标识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装潢须为有一定影响且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特有装潢。
原告主张权利的“好多鱼”产品装潢,其中竖立面“好多鱼”加鲸鱼商标占到约三分之二比例。
被诉侵权商品的“多嘴鱼”注册商标在其包装上所占比例约为整体版面二分之一,除去该商标以及被告金添公司享有著作三国机甲风云系列人物画像以及赠送玩具图案,剩余装潢元素较少,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同类产品的照片及实物,上述装潢元素及各装潢元素组合而成的整体装潢为同类商品所通常使用的简单设计和简单颜色搭配,无法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要素及其组成的整体与原告好丽友公司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起到区分或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具有显著性的特有装潢。
综上,原告好丽友公司主张被告金添公司、添乐公司、徕富公司擅自仿冒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以及被告慧聪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98元,由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