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初5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居区如家宾馆,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商贸小区******。
经营者:陈凤。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居区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