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290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浪妮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路**广州市天瀚皮具精品市场****/div>经营者:凌万武。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浪妮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