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16号
案件名称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2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开发区祥瑞路西段**div>法定代表人:赖南阳,该公司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低压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王美君,被上诉人许继低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继电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许继低压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许继低压公司违反约定逾期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事实错误。

1、许继低压公司逾期支付2018年年度使用费,已构成违约。

2、许继低压公司主张因许继电气公司未支付其货款而不予支付许继电气公司商标使用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许继低压公司对许继电气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基于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但本案商标使用费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二者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债务关系,二者不可能抵消。

3、根据合同约定,许继低压公司逾期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许继电气公司商标。

4、许继低压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同意不再使用许继电气公司商标。

一审法院应当尊重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应依法判决许继低压公司停止使用许继电气公司商标。

二、许继低压公司逾期支付2018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且于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许继电气公司商标,其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许继低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正确,许继低压公司并非恶意拖欠2018年度使用费,许继低压公司未曾收到许继电气公司不让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的通知,是许继低压公司自动放弃不再使用涉案商标。

因许继电气公司自2017年9月起拖欠许继低压公司货款800余万元,双方多次沟通调账、抹账事宜。

2019年10月初,许继电气公司支付800余万元货款当日,许继低压公司将2018年度商标费支付给了许继电气公司。

企业改制过程中,双方明确约定许继电气公司允许许继低压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十五年,现该期限尚未到期。

许继低压公司已于2015年7月21日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陆续运用到公司各个领域。

许继低压公司在一审开庭时表示其已全面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许继低压公司并非无故恶意拖欠2018年度使用费,许继电气公司提出许继低压公司承担3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重。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继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继低压公司支付许继电气公司2018年度商标使用费99350元;

2、判令许继低压公司停止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并给付许继电气公司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费暂计8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支付至许继低压公司停止使用商标止);

3、判令许继低压公司支付非法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违约金300万元;

4、判令许继低压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继电气公司依法享有“许继”和“XJ及图”商标。

许继低压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8日,经营范围为各种中、低压电器产品、变频器、电气测量与控制产品及系统集成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电力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电力成套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

许继低压公司成立的背景是许继电气公司为了盘活不良资产,减少风险,对当时的许继低压电器分公司进行民营化改造。

原许继低压电器分公司骨干员工共同投资成立了现在的许继低压公司。

2008年12月15日,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电气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许继低压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08年合同”),约定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许继”商标、商号,使用期限为乙方成立后十五年;

甲方免收2009、2010年商标、商号使用费;

自2011年起,乙方按照许继电气公司制定的使用费标准缴纳使用费。

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商标、商号使用违约责任、员工安置、债权债务等其他有关改制的问题。

自2011年起,双方每年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均为一年;

收费标准均是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

2014年至2018年的使用费分别是79950元、72050元、84400元、92550元、99350元。

以上合同,均约定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从当年1月1日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2014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许继低压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

2015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许继低压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

2016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许继低压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2017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前支付,许继低压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

2018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许继低压公司实际付款时间是2019年10月29日。

以上合同违约条款中均约定:许继低压公司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每延迟一周,许继低压公司应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履行合同义务;

许继低压公司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上年度销售收入30%且不低于300万元的违约金。

(2019)豫10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中确认了许继电气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欠付许继低压公司大额货款的事实。

许继低压公司的员工尚文博、茅亚群出庭作证证明其向许继电气公司提出以欠付货款与商标使用费进行抵账的请求。

许继低压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注册“XJDY及图”商标,于2019年9月将“XJDY及图”商标突出使用于对外宣传。

2019年8月5日,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记录了许继电气公司代理人进行保全证据行为的过程,并形成(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3号《公证书》。

许继电气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诉讼费用32235元,保全费用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500元。

以上事实有许继电气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两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详情查询复印件两份,2018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3号《公证书》,诉讼费、保全费收据,保险公司发票;

许继低压公司提交的“2008年合同”一份,2013年至2017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各一份,2014年至2018年商标使用费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人证言两份,(2019)豫10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商标注册证书、2019年许继低压公司参加交易展的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许继电气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但基于许继电气公司、许继低压公司双方签订的“2008年合同”,该合同内容反映了许继低压公司成立前的相关背景,许继电气公司给予的十五年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的承诺是许继低压公司设立的重要前提,许继电气公司的承诺基础在于其因许继低压公司的公司成立而排除了风险,许继电气公司是改制的受益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该协议。

根据“2008年合同”,自2011年起许继低压公司需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来双方签订的历次一年期合同,是“2008年合同”的细化与补充。

一年期合同均为格式化合同,许继电气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有义务基于双方签订的“2008年合同”适时、主动向许继低压公司提出签订当年商标使用费合同。

本案许继电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许继低压公司发出了要求许继低压公司签订2019年合同的通知,虽然截至2019年8月5日,许继低压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保留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图片,但是,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历次一年期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并不固定,有些年份的合同是在当年年底缴纳当年的使用费,许继低压公司截至本案立案时间2019年9月23日前使用商标的行为并非是在拖欠使用费的基础上实施。

并且,本案庭审审理中,许继低压公司表示其于2015年注册新商标后,陆续将新商标取代涉案商标进行经营、宣传,不打算再继续使用涉案商标,本案《公证书》中涉及的产品并非2019年生产的产品。

经过图文比对,一审法院认为,许继低压公司的宣传网页上并未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印刷于产品本身,与产品型号、参数等数据信息的字体大小相差不大,参照2018年的商标权使用费,一审法院酌定2019年商标权使用费为10万元。

关于许继电气公司提出的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据前述,因为许继电气公司并未通知许继低压公司缴纳2019年的使用费,故许继低压公司不存在拖欠2019年使用费的行为。

关于2018年使用费迟于缴费期缴纳的问题,因为双方互负债务,许继低压公司向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调账、抵账,并非恶意拖欠使用费,因此,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低压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低压公司支付2019年商标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许继电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判决:一、许继低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继电气公司2019年商标使用费10万元;

二、驳回许继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35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许继电气公司负担30000元,许继低压公司负担723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许继低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低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签订的“2008年合同”,2011年至2018年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低压公司每年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在2018年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低压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许继电气公司欠付许继低压公司大额货款,许继低压公司拒绝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2019年10月29日许继电气公司向许继低压公司支付货款后,许继低压公司立即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了2018年商标使用费。

许继低压公司迟延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是正当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2011年至2018年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低压公司均以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确定当年商标使用费金额及支付时间,2019年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低压公司未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继电气公司应当按照“2008年合同”的约定制定2019年商标使用费标准并通知许继低压公司。

因许继电气公司未通知许继低压公司2019年商标使用费标准,故许继低压公司未及时缴纳2019年商标使用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许继电气公司关于许继低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要求许继低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许继低压公司是否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以及支付2019年商标使用费的问题。

许继电气公司依法享有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上述商标目前处于有效存续期间,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08年合同”约定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电气公司允许许继低压公司使用“许继”商标、商号,使用期限为许继低压公司成立后十五年,自2011年起许继电气公司按照许继电气公司制定的使用费标准缴纳使用费。

在许继低压公司未违约的情况下,许继电气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许继低压公司成立后十五年内授权许继低压公司使用“许继”商标。

本案诉讼期间在许继低压公司成立后十五年期间内,许继电气公司关于许继低压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许继电气公司起诉请求许继低压公司给付商标使用费暂计8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支付至许继低压公司停止使用商标止),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商标使用费,确定2019年商标使用费为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许继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