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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赵楚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7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村四坊**404会信用代码×××Q06。

法定代表人:赵楚洪。

被告: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之窗花园**21-C会信用代码×××377。

法定代表人:赵楚壕。

被告:赵楚洪,男,汉族,199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赵楚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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