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7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C。
法定代表人:潘良春。
被告:东莞市五洲畅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星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8C。
法定代表人:朱玉英。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洲畅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