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25号 原告:李学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扬州毛绒玩具批发部,经营场所:成都市荷花池市场******。
经营者:王翠兰,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仪征市金阳工艺品厂,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郭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安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仪征市金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翠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辉,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李学生与被告金牛区扬州毛绒玩具批发部、仪征市金阳工艺品厂、仪征市金顺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生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扬州毛绒玩具批发部、仪征市金阳工艺品厂、仪征市金顺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学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