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2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许继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菅中战,被上诉人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王美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继新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依法改判驳回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新华公司的停止使用其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
3.依法改判许继新华公司不赔偿许继电气公司20万元(驳回许继电气公司2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由许继电气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许继新华公司没有侵犯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许继电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许继新华公司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进行宣传。
目前,许继新华公司已没有网站,宣传网页是2012年、2013年以前的。
二、许继新华公司没有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许继电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许继新华公司不应向许继电气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许继新华公司赔偿20万元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许继新华公司的第1286243号商标使用权有效期至2019年6月,许继新华公司起诉时已无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四、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的分担有误。
许继电气公司辩称:一、许继电气公司系“许继”和“XJ及图”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许继电气公司一审提供第1286242号、第1286243号商标注册证足以证明许继电气公司系“许继”和“XJ及图”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该商标专用权原于2019年6月20日到期,2019年5月1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29年06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许继电气公司现仍是本案所涉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二、许继新华公司未经许继电气公司许可非法使用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许继新华公司与许继电气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同一种类、类似产品。
许继新华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涉案商标,虽然网站内容是在2012年、2013年上传,但截止公证之日网站仍显示涉案商标,网页一直处于使用、任人浏览的状态,许继新华公司放任侵害后果的发生亦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许继新华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许继”企业名称(商号),并赔偿许继电气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四、许继新华公司侵犯许继电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自2012年开始,许继电气公司自2012年才有可能知道其侵权行为的存在,许继电气公司知道侵权行为的时间不确定,虽然许继电气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但自2019年要求许继新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许继新华公司的上诉。
许继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继新华公司停止侵害第1286243号、第128624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许继新华公司赔偿许继电气公司经济损失暂计40万元;
3.判令许继新华公司支付许继电气公司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4.判令许继新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注册人。
上述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断路器等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许继新华公司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分离出来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微机保护、测控仪表及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无功补偿设备、配电终端设备,高压智能计量设备,高、低压元件和成套柜,视频监控系统,配用电与售电端管理和能效管理系统,微机测试设备,变频、软启动与PLC控制设备,电动车充电和直流电源设备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变配电工程设计、系统集成、技术咨询;
电力安装工程。
原、许继新华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部分。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系许继新华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8%,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应缴出资8万元由许继电器设备公司垫付。
2019年8月5日,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向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王帅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用电脑登录许继新华公司的官网,许继新华公司的官网最上方有一处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以上事实,由许继电气公司提供的第1286243号、第1286242号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详情查询复印件、(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0号公证书,许继新华公司提供的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许继电器设备公司改制及相关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许继集团字(2009)第047号)、河南许继新华控股技术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工资发放表、许继电器设备公司资产核查报告、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不仅为同行业认可,而且被社会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知名度。
许继新华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许继电气公司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类似。
许继新华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经许继电气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许继电气公司注册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许继新华公司、许继新华公司生产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许继新华公司直接利用许继电气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取其本不应有市场竞争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一审法院认为许继新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许继电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许继电气公司在过去的一段时间确实默许许继新华公司使用案涉商标,许继电气公司该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现许继电气公司行使其权利,要求许继新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许继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许继新华公司关于其在改制中以舍弃财产、承担责任来换取使用许继电气公司商标权利的抗辩意见,许继新华公司既未对双方存在协议提供相关证据,许继电气公司也不认可,一审法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双方虽然存在投资关系和历史渊源,但这均不是许继新华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合法理由。
鉴于许继新华公司经营的多个方面均使用“许继”商标,一审法院考虑许继新华公司办理停用“许继”商标相关事务客观上需一定时间,酌情给予许继新华公司半年的期限。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许继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许继电气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许继新华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许继新华公司经营规模、侵权影响力、双方的渊源、近几年许继电气公司许可他人的使用费标准,酌情确定许继新华公司赔偿许继电气公司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20万元。
综上,许继电气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许继新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之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
二、许继新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继电气公司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20万元;
三、驳回许继电气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许继新华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各方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许继新华公司是否侵犯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许继电气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断路器等,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诉讼时处于有效存续期间,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许继新华公司辩称许继电气公司起诉时已丧失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许继新华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许继新华公司是否侵犯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于2019年8月5日对许昌新华公司官网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出(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许继新华公司官网最上方有一处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许继新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微机保护、测控仪表及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无功补偿设备、配电终端设备,高压智能计量设备,高、低压元件和成套柜,视频监控系统,配用电与售电端管理和能效管理系统,微机测试设备,变频、软启动与PLC控制设备,电动车充电和直流电源设备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变配电工程设计、系统集成、技术咨询;
电力安装工程”,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官网使用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许继新华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许继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许继新华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者许继新华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许继新华公司经营规模、侵权影响力、双方的渊源、近几年许继电气公司许可他人的使用费标准等因素,确定许继新华公司赔偿许继电气公司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20万元并无不当。
许继新华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数额不适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许继新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许继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