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58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5428209Y。
法定代表人:陈天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坪坝区李玲玉食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371G06。
经营者:李玲玉。
被执行人:李玲玉,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坪坝区李玲玉食店、李玲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沙坪坝区李玲玉食店、李玲玉停止侵害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51983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并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偿付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15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沙坪坝区李玲玉食店、李玲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玲玉名下车牌号为渝X**、渝X**的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到期债权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1年3月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截至2021年3月4日,被执行人沙坪坝区李玲玉食店、李玲玉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1500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58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