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508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川县久久丫鸭脖店,住,住所地灵川县商贸城**/div> 经营者:石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川县久久丫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
因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50000元变更为20000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300元。
故由本院退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元。
本案实际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应退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共计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