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876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鑫之海烟酒商店: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鑫之海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876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万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08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西安市雁塔区鑫之海烟酒商店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8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