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703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明涂料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赵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月玲(系赵啟东妻子)。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明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