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955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芹,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