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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16民初1955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李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955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芹,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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