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4479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腾之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苏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Y15。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沐阳县沐城镇苏州花园**楼****,公民身份号码:320************220。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腾之旅商贸有限公司、徐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