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6368号之二 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克莱贝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奥·塞萨尔·吉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彤,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渼邦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首座**一社会信用代码×××63B。
法定代表人:甘伟鸿。
被告:肇庆菲利普干邑白兰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新凤村石龙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MXN。
法定代表人:甘伟鸿。
被告:甘伟鸿,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渼邦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肇庆菲利普干邑白兰地酒业有限公司、甘伟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广州渼邦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肇庆菲利普干邑白兰地酒业有限公司、甘伟鸿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了其他财产共计150万元。
其中本案查封的甘伟鸿名下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A×××××汽车的查封期间为2018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现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继续查封该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甘伟鸿名下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