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62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芝罘区凝香斋书画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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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花卉宠物大街烟台中商储运公司斜对面东方北路**经营者:吴季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芝罘区凝香斋书画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期向本院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