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6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四路与金宇路交叉口东北150米金宇装饰城****“泰辉吊顶卫浴”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4 法定代表人:杨培国,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