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216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峰,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金路南侧。
诉讼代表人赵海燕。
被告人张林峰,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人张林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明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志平,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生产主管,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西蒲塘83号)。
被告人陆志平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红霞,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四部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林峰、陆志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恢复本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苏州乐丰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海燕,被告人张林峰及其辩护人陈明华,被告人陆志平及其辩护人沈红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