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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鑫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905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鑫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鑫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广州康仕盖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付彩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1905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鑫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QGGJ3L。

法定代表人:张新。

被告:张新,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广州康仕盖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413372。

法定代表人:付彩荣。

被告:付彩荣,女,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鑫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新、广州康仕盖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付彩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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