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759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佰美联华靳庄加盟店,住所: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靳庄村联华超市八里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4。
经营者:陈科,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佰美联华靳庄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