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3334号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J。
法定代表人:陈荣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特特卫浴器材加工店。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0。
经营者:关耀存。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特特卫浴器材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