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宝龙桔子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金穗大道****钻石公寓**。
法定代表人:郭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div>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乡市宝龙桔子水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宝龙桔子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乡宝龙桔子酒店公司上诉称,因新乡宝龙桔子酒店公司所在地为新乡市红旗区,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更能了解和查明案件事实。
请求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1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范围,故新乡宝龙桔子酒店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新乡宝龙桔子酒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