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703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告:惠东县平山东阳鞋店,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
法定代表人:姚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平山东阳鞋店侵权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