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91号 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双力劳保用品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富民路。
经营者:何家婵。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玉林市双力劳保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邓安余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邓安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邓安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邓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