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95号原告:严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马颖哲,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帕勒欧卫浴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大**东望街**东北陶瓷城3厅**。
经营者:李培楷。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帕勒欧卫浴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2021年3月21日,原告严永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撤回“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930082554.4、专利名称为‘面盆龙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2021年3月22日,原告严永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严永强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原告严永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1,250元。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