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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波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行初3号
案件名称吴红波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红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粤73行初3号原告:吴红波,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庙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群,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游乃满,该局局长。

被告: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该局局长。

原告吴红波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人和举复字[2019]08128号《举报处理答复书》及被告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市监行复[2019]308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已于同日立案。

经查,吴红波于2019年11月1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举报广州市恒然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调查后,于同年12月11日向吴红波邮寄送达穗云市监人和举复字[2019]08128号《举报处理答复书》,答复吴红波称该局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

吴红波随后向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穗市监行复[2019]308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答复。

吴红波仍不服,于2020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并责令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吴红波是以普通市场主体,而非所谓被假冒专利的权利人或所谓假冒专利产品的消费者(受害人)身份向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举报的,其请求处理的是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而非被举报人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

吴红波请求广州市白云区**监督管理局履行的是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有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职责。

假冒专利只是吴红波指称该被举报人实施虚假广告宣传所采用的手段。

故从主体,请求调处的法律关系,请求行政主体履行的法定职责等方面判断可知,本案不属于专利行政纠纷,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广东省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批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有权管辖广州市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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