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3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状元坊百货精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第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09109590Q。
经营者:姚雪红,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68。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状元坊百货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4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撤诉。
本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9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