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532号原告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葛彬苏。
委托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焕斌。
委托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20301088号、27490094号、15181004号商标权的行为。
停止在电视台进行《少年说》节目制作、停止《少年说》电视节目播放、停止广告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原告“少年说”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3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应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有合法授权人。
原告称其经金加付授权拥有第15181004号第41类“少年说”商标的使用许可权和维权权限,并向本院提交了第15181004号“少年说”的商标注册证和与金加付签订的《合作协议》。
经本院审查,2019年1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3338号《关于第15181004号第41类“少年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第15181004号第41类“少年说”商标,原第151810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2020年1月19日,金加付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3日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因金加付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第15181004号第41类‘少年说’商标,原第151810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上述撤销商标的决定虽尚未最终生效,但已导致金加付的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
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金加付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获得对该商标的所有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亦不稳定。
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待涉案商标权利稳定后,再行诉讼维权。
因此,原告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少年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